灵川县春日摩托车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云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3MA5LT23Q0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灵川县大圩镇大圩村委光明街(地号:JC0106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33号
2024年2月28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 (编号:B23-T00126),该报告部分内容载明:“样品名称:电动自行车;受检单位:灵川县俊成电动车行;商标:小刀(标称);型号规格:TDT23307Z;生产日期:2023-08-11;生产单位: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称);检验结论:依据《2023年桂林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制项目的结果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日从桂林盛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2辆小刀(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T23307Z;生产日期:2023-08-11;生产单位: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称),销售给检验机构1辆。上述批次的小刀(电动自行车)进货价1950元/辆,销售价2000元/辆,故本案货值金额为4000元(2000元/辆×2辆=4000元),违法所得50元(2000元/辆×1辆-1950元/辆×1辆=50元)。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5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