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润德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德兵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2MA743BUG1U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林路90号4号楼2-1号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酒市税稽一罚﹝2026﹞8号
你单位取得长沙茹宽贸易有限公司(21份)、长沙炳骆贸易有限公司(2份)开具的共计23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3002200211,发票号码:17398036-17398054、17398075-17398076、17398468-17398469),发票开具的货物名称为玻璃、五金配件、石材、油漆等,发票金额合计1980111.53元,税额合计51888.47元,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彭德兵2023年5月18日通过手机微信与微信号为YANGBO8903022的杨波联系,在未与长沙茹宽贸易有限公司、长沙炳骆贸易有限公司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购买发票聊天记录及支付手续费截图,可证明你单位取得的23份发票为2023年5月18日通过与微信号为YANGBO8903022的杨波联系购买,并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微信支付开票手续费。经查,你单位一直挂账未实际支付过长沙茹宽贸易有限公司、长沙炳骆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应货款、你单位银行流水和法定彭德兵银行账户无相应货款支付记录,你单位财务人员也确认货款未实际支付。你单位也无法提供其物流证据。你单位从长沙茹宽贸易有限公司(21份)、长沙炳骆贸易有限公司(2份)开具的共计23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3002200211,发票号码:17398036-17398054、17398075-17398076、17398468-17398469,发票金额合计1980111.53元,税额合计51888.47元),你单位除发票号码为17398036、17398037两份发票未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外,其他21份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合计税前扣除2022年成本1834000元。你单位未在《税务事项通知书》(酒市税稽一〔2026〕3号)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彭德兵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让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应调增取得虚开发票税前列支的成本1834000元,你单位自行申报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36286.43元,调整后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70286.43元,你单位2022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8514.32元,已缴5907.16元,应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72607.16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彭德兵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代理记账会计田春霞《情况说明》3.彭德兵两次《询问笔录》4.工程施工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5.2022年6月11号、12号记账凭证6.2022年9月7号记账凭证7.2023年5月4号、5号凭证及附件8.2023年3月5号记账凭证9.《税务事项通知书》(酒市税稽一〔2026〕3号)
处120000元的罚款。
1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