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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达家沟镇于会元水果蔬菜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会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4PN9J4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德惠市达家沟镇政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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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166号
德惠市达家沟镇于会元水果蔬菜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孜然粉(香辛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025年7月31日,我局收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LSCJ20250703094),德惠市达家沟镇于会元水果蔬菜商店经营的孜然粉(香辛料)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商店主体资质合法、证照齐全,在我局办案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配合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通过对该商店经营者进行询问,了解到当事人从德惠老费调料以55元/斤的价格,购进3斤孜然粉(香辛料),总计购价165元。销售价为60元/斤,已全部售完,违法 所得共计15元。当事人提供该批次孜然粉(香辛料)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验合格证明。 德惠市达家沟镇于会元水果蔬菜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孜然粉(香辛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孜然粉(香辛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影响,其涉案金额较少,在案发后能主动说明情况,张贴召回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对该店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壹拾伍元(¥:15.00元)。上缴财政。
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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