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英杰休闲用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永权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780428496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45号
当事人宁海县英杰休闲用品厂的1#房屋(厂房一)、2#房屋(厂房二)、3#房屋(厂房三)、4#房屋(门卫室)、5#房屋(配电室)以及2#房屋(厂房二扩建),位于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园区,其中1#房屋(厂房一)是一幢六层的建筑物,混合结构,用途为工业,实测建筑面积为6125.64平方米,已完工并投入使用。2#房屋(厂房二)是一幢一层的建筑物,混合结构,用途为工业,实测建筑面积为2230.14平方米,已完工并投入使用。3#房屋(厂房三)是一幢二层的建筑物,混合结构,用途为工业,实测建筑面积为572.37平方米,已完工并投入使用。4#房屋(门卫室)是一幢一层的建筑物,混合结构,用途为工业,实测建筑面积为80.2平方米,已完工并投入使用。5#房屋(配电室)是一幢一层的建筑物,混合结构,用途为工业,实测建筑面积为35.43平方米,已完工并投入使用。2#房屋(厂房二扩建)是一幢一层的建筑物,钢结构,用途为工业,实测建筑面积为338.25平方米,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玖佰零陆万陆仟玖佰柒拾肆元整(9066974元),计罚人民币叁拾壹万柒仟叁佰肆拾肆元整(317344元)
317344.00元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2-05
2
宁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68-1号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9月4日收到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的《关于宁海县英杰休闲用品厂违法建设行为的告知函》,函内容认定当事人宁海县英杰休闲用品厂的建设情况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且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经宁海县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后,按规定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同时还移送《建设工程项目处理情况移交单》,移交的证据材料有:《宁海县违法建筑审查意见单及附图》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房屋调查表》各1份。2025年9月4日10时00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宁海县英杰休闲用品厂位于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园区进行建设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三、配电房、门卫、扩建厂房二的现场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取证。现场情况为:宁海县英杰休闲用品厂的厂房一是一幢六层的建筑物,混合结构,用途为工业,已建设完成,实测建筑面积为6125.64平方米,四至方位为东面自墙至墙,南面自墙至墙,西面自墙至墙,北面自墙至墙。厂房二是一幢一层的建筑物,混合结构,用途为工业,已建设完成,实测建筑面积为2230.14平方米,四至方位为东面自墙至扩建厂房二,南面自自墙至墙,西面自墙至墙,北面自墙至墙。厂房三是一幢二层的建筑物,混合结构,用途为工业,已建设完成,实测建筑面积为572.37平方米,四至方位为东面自墙至墙,南面自墙至墙,西面自墙至墙,北面自墙至墙。配电房是一幢一层的建筑物,混合结构,用途为工业,已建设完成,实测建筑面积为80.2平方米,四至方位为东面自墙至墙,南面自墙至墙,西面自墙至墙,北面自墙至墙。门卫是一幢一层的建筑物,混合结构,用途为工业,已建设完成,实测建筑面积为35.43平方米,四至方位为东面自墙至墙,南面自墙至墙,西面自墙至墙,北面自墙至墙。扩建厂房二是一幢一层的建筑物,钢结构,用途为工业,已建设完成,实测建筑面积为338.25平方米,四至方位为东面自墙至墙,南面自墙至墙,西面自墙至厂房二,北面自墙至墙。根据宁波方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编号:宁工结字【2025】47号),核定当事人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三、配电房、门卫、扩建厂房二的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玖佰零陆万陆仟玖佰柒拾肆元整(9066974元)。经查,当事人宁海县英杰休闲用品厂已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编号:宁国用 (2008)第01090号)。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三、配电房、门卫、扩建厂房二于2008年5月建设,中间断断续续,一直到2009年竣工。当事人在现场无法提供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图示和图片证据,并向当事人宁海县英杰休闲用品厂签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停止并限期改正和接受本机关调查。2025年9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宁海县英杰休闲用品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宁海县英杰休闲用品厂的受委托人胡炯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本机关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宁海县英杰休闲用品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属实。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人民币玖佰零陆万陆仟玖佰柒拾肆元整(9066974元),计罚款人民币玖拾万陆仟陆佰玖拾柒元整(906697元)
906697.00元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