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贵容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贵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CQ7TW2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朱木桥博爱学校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238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贮存食品的温度条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所售卖的乳酸菌饮料未按标签要求低温存放的行为,存在因温度不达标导致食品变质的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定,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