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方县好易购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CYMMWR4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羊场镇启航大道小学上行5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1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大方县羊场镇启航大道小学上行50米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日用百货、水产品、家用电器、化妆品。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在黔西市金河贸易有限公司以2.1元/包的价格购进4包由贵州亿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90克、保质期120天的提子味“山牛”唱片面包(其中2包生产日期为20231203,2包生产日期为20231205)、4包由贵州亿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90克、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为20231128的原味“山牛”唱片面包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柜上,并以3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爱人近期生产,当事人忙于照顾,疏于管理店铺,未及时清理过期商品,所以导致有3包(生产日期:20231203的1包,生产日期:20231205的2包,保质期120天)提子味“山牛”唱片面包、2包(生产日期:20231128,保质期120天)原味“山牛”唱片面包在超过其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 2024年4月15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依法对大方县好易购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中间外侧从左往右第二个货柜、从下往上数的第三层上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由贵州亿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牛”唱片面包提子味3包(生产日期:20231203的1包,生产日期:20231205的2包,保质期120天),“山牛”唱片面包原味2包(生产日期:20231128,保质期120天),已经超过其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遂被我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后,当事人认真对经营场所内商品及其他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仔细排查。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理化分局询问室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进行问询调查时,当事人主动供述在其位于大方县羊场镇启航大道小学上行50米的“大方县好易购生活超市”经营场所使用的1台由浙江君凯顺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厂编号为D221107523的锐箭ACS-30型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大方县羊场镇启航大道小学上行50米的“大方县好易购生活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确实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散称食品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由浙江君凯顺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厂编号为D221107523的锐箭ACS-30型电子计价秤称体无任何检验合格标志,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电子计价秤的检验合格证明,且当事人也明确表示自该电子计价秤购买以后,在未送有检验资质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就直接用于为消费者称重、计价散称食品。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已被我局执法人员另案查处。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提供了上述两种面包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对该销售记录进行仔细核对,发现在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23日,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2
方市监处罚[2024]1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大方县羊场镇启航大道小学上行50米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日用百货、水产品、家用电器、化妆品。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在贵阳三桥综合批发市场的贵阳君鑫衡器行购进了1台由浙江君凯顺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厂编号为D221107523的锐箭ACS-30型电子计价秤,并且在未送有检验资质机构进行检定的情况下,将该电子计价秤摆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散称食品区域,用于为消费者称量、计价所选购的散称食品。并且,在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管提醒后,疏忽大意,后期又遇上爱人生产,又无暇照管店铺,所以一直使用该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为消费者称重、计价所选购的散称食品。直至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对经营场所内所有食品及其他可能存在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仔细排查,才排查出该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 2024年4月23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在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主动供述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散称食品销售区使用的1台由浙江君凯顺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厂编号为D221107523的锐箭ACS-30型电子计价秤称体上无检验合格标志,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电子计价称的检验合格证明。且当事人也明确表示自该电子计价秤购买以后,在未送由检验资质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就直接用于为消费者称重、计价散称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遂被我局依法查获。 再查,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锐箭ACS-30型电子计价秤属于计量器具;执法人员再查询《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锐箭ACS-30型电子计价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继续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JJG539-2016》,发现该规程规定了当事人使用的锐箭ACS-30型电子计价秤需要在使用前进行首次检定,随后再进行周期检定。 本案中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建立财务账目或者销售台账,故本案中执法人员无法核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是否获得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锐箭ACS-30型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的事实; 2.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共5张、视频1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锐箭ACS-30型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的事实; 3.2024年4月2
罚款0.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