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玄奥毛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春雨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81MA07Q1A600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薛吴村红庙狼冢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邢处〔2024〕13058124000089号
经立案调查查明:2023年12月15日从南通市崇川区富华织布厂购进的面料(布匹),数量140米,每米5.5元,用款770元,棉花是2023年12月16日从潍坊半半堂棉花加工购进的,数量120斤,单价10元,用款120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原料后未对购进的原料进行质量检测。当事人用购进的上述原料加工成规格型号为“90CM×200CM 1000g”棉花褥芯25床,“150CM×200CM 1500g”棉花被芯26床。而后开始在其天猫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玖印旗舰店”销售。当事人未委托检测机构或采用其他方法对其加工好的棉花褥芯质量进行检测便进行销售。2024年1月1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棉花褥芯和棉花被芯分别进行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用该批原材料加工制作了25床棉花褥芯和26床棉花被芯,而后便开始在其天猫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玖印旗舰店”销售。截至立案时止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棉花褥芯25床,无偿提供样品2床,其他23床已分23笔订单售完,销售价每床45元,销售1035元;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棉花被芯26床,无偿提供样品2床,其他24床已分24笔订单售完,销售价每床55元,销售1320元。当事人加工销售上述涉案棉花被芯、褥芯共计获利385元。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进行生产加工活动,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涉案棉花褥芯和棉花被芯加工好的成品和原料,在该公司也未发现有生产记录账簿、成品入库账簿、销售记录账簿等记录加工生产销售情况的账簿或资料凭证。当事人反映其未建立记录加工生产销售情况的账簿。当事人在购进原料的过程中未严格查验该批原料的标识及合格证明,购进后也未对该批原料进行质量检测便用于生产棉花褥芯。在完成加工生产活动后当事人未对其加工的棉花褥芯采取质量检测便在其网店进行销售。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款三项之规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不合格棉花褥芯、被芯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生产记录账簿,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网店交易记录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棉花褥芯、被芯的数量。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棉花被芯褥芯的货值2555元,违法所得385元。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虽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但违法行为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当事人因同类违法行为在2023年被我局处罚。从“包容审慎”的角度出发执法人员认为应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一般程度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一般程度的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5元;
2、罚款5110元,两项合计5495元,上缴国库。
罚款0.51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0.0385万元
5110.00元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2
冀市监邢处〔2023〕13058123000470号
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去潍坊洽谈业务时从潍坊半半糖有限公司购进的面料(布匹),数量118米,单价10元/米;又从潍坊的昌邑混合棉有限公司购进混合棉180斤,单价10元/斤,两种原料共计298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原料后未对购进的原料进行质量检测。当事人用购进的上述原料加工成规格型号为90CM×200CM 4斤的床褥58床,而后于7月底开始在其天猫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玖印旗舰店”销售。当事人在其加工好的上述床褥标签标注:面料:棉 100% 填充物:棉 100% 规格:0.9 4 执行标准:GB/T22796-2021 安全类别:GB18401-2010。当事人未委托检测机构或采用其他方法对其加工好的床褥质量进行检测便进行销售。2023年9月28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床褥进行抽检,经检验:1.该床褥纤维含量要求全棉100%,检验结果为:“1.面料 聚酯纤维100%;填充物 再生纤维素 纤维67.1% 棉17.8% 聚酯纤维15.1%; ”2.产品使用说明要求应符合GB/T5296.4-2012,GB/T22796-2021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未标注制造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耐久性标签未标注产品号型和规格、维护方法使用的图形符号,新旧BZ混用。”检验结论:“产品使用说明、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2796-2009标准,依据《2023年河北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用该批原材料加工制作了58床床褥,于2023年7月底开始在其网店内销售。截至立案时止当事人加工的被褥已分57笔订单售完,共计58床床褥,销售款3140.31元。(详见当事人确认的成交清单 )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有生产记录账簿、成品入库账簿、销售记录账簿等记录加工生产销售情况的账簿或资料凭证。当事人反映其未建立记录加工生产销售情况的账簿。当事人销售上述床褥获利共计160.31元。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床褥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016031万元,罚款0.6800万元
6800.00元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