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芦洪市自来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小斌 | 注册资本:99.3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1227074285029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东安县芦洪市镇芦伍街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163号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居民水电气收费不规范、计量不准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水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水表无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也未提供检定证书。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水表均为天津市金凤来仪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JFS(WS)-F型物联网水表(规格:DN15),用于生活供水贸易结算的。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目录:水表,二级目录:水表DN15-DN50,监管方式: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工业用:周期检定、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转,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的规定,确认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水表属于强制检定目录的水表,而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水表却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就擅自使用。
1、责令改正;
2、罚款700元。
70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2
东水罚决﹝2023﹞03号
芦洪市自来水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一、立即整改到位,按规定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罚款。
3000.00元
东安县水利局
2023-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