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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新华注册资本:1004.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MUK006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金龙苑小区4栋8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4﹞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隆城雅郡小区内38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由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安装完成并作为使用单位。由于该小区其他附属设施未完工,无法提出验收申请,无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为了配合居民安置工作,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将隆城雅郡小区内38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投入使用。2022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隆市监特令【2022】第057号),责令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电梯,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隆城雅郡相关电梯的使用登记(至2022年12月2日)。2023年9月26日,我执法人员再次对隆城雅郡小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该小区内由云南岳丰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的38部电梯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擅自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经我所办案人员集体讨论,提出以下处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100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