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冠晟蓉辉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丹平 | 注册资本:1.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MA612ULG61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和佛路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市监处罚〔2026〕566号
经查, 当事人负责人既是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石岭村卫生室的负责人,又是合川区冠晟蓉辉大药房的负责人,当事人负责人陈述上述5盒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是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石岭村卫生室从重庆金尚道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11.5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因为卫生室和冠晟蓉辉大药房都是当事人负责人一人管理, 购进药品都是其私人结账,因此进货当天为了便于结账就送货送到了冠晟蓉辉大药房,之后在整理药品的时候不小心将这一批次药品摆放到了柜台内,卖出去了5盒,还剩余5盒在柜台内待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且截止2026年3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剩余待销售药品数量为5盒,因此我们认定当事人销售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数量为5盒,货值金额为:10盒x12元/盒=120元,违法所得为:5盒x(12-11.5)元/盒=2.5元。
另,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制作留存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伍角(¥2.5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5盒药品 。
3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