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403MA6211LQ4C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93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8
(2024)川0403民初1915号
修理合同纠纷
攀枝花市盛江汽车修理厂
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3
(2024)川0403民初15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
谷**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11-25
(2021)川0403民初1514号
修理合同纠纷
攀枝花市西区河田汽车修理厂、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040004交罚﹝2025﹞32号
2025年12月05日09时52分,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阳光维修平台抽查车辆二级维护情况时发现川D67672号车最后一次二级维护时间为2025年7月20日,维护周期为120天,现已超期18天,该车取得道路运输证时间有效期起为2020年3月17日,有效期止为2026年4月;川D67603号车最后一次二级维护时间为2025年7月19日,维护周期为120天,现已超期19天,该车取得道路运输证时间有效期起为2024年4月02日,有效期止为2026年4月;当事人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周期对川D67672、川D67603两台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二级维护。检查现场又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资料进行证明。现已查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阳光维修平台查询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给予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7
2
川0400交罚﹝2024﹞1615号
2024年11月13日17时30分,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曾铭侯、苟伍福在G353K3343 200(格里坪检测站)对当事人陈启飞驾驶的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D67672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通过阳光维修平台进行查询:从2024年4月3日以后无二级维护记录,根据规定维护周期为90天,现已超周期135天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检查现场又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资料进行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当事人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单位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给予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10
3
川0400交罚﹝2024﹞1611号
2024年11月13日17时25分,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G353K3343 200(格里坪检测站)检查时发现:陈启飞驾驶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D67672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运输,所载货物为石头,从龙洞运输至银江镇,该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货箱后方遮盖不严,未密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当事人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单位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给予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10
4
川0400交罚﹝2024﹞0685号
2024年05月24日10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S221线河石坝连接线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陈启飞驾驶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川D67672号4轴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河沙,运输途中驾驶员未对该车采取遮盖篷布等措施,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给予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31
5
攀西应急罚﹝2024﹞0307号
2024年4月23日,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对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的柴油撬装加油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加油装置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撬装加油装置的加油软管上未设置安全拉断阀;撬装加油装置四周未设置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
2024年4月23日,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对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的柴油撬装加油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加油装置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撬装加油装置的加油软管上未设置安全拉断阀;撬装加油装置四周未设置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000.00元
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
2024-05-20
6
攀西应急罚﹝2023﹞0316号
2023年11月20日,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在攀枝花市西区巴关河大桥东侧一停车场内存在非法储存柴油的行为。经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立案调查,查实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未在储存柴油、给车辆加油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报警装置。
2023年11月20日,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在攀枝花市西区巴关河大桥东侧一停车场内存在非法储存柴油的行为。经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立案调查,查实攀枝花市林航物流有限公司未在储存柴油、给车辆加油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报警装置。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20000.00元
攀枝花市西区应急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