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晖 | 注册资本:370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686169934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融城金阶广场B座11层11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5
(2021)闽0128民初47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平潭县人民法院
2
2021-08-25
(2021)云0823民初833号
物权保护纠纷
施**
陈**,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9
2021-11-16
(2021)闽0128民初47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永忠贸易有限公司、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8984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澜﹞应急罚﹝2025﹞1号
2025 年 6 月 7 日 23 时 23 分许,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澜沧县惠民镇孟勐高速公路治理景迈隧道掌子面坍塌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 年应急管理部第 14 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
2025 年 6 月 7 日 23 时 23 分许,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澜沧县惠民镇孟勐高速公路治理景迈隧道掌子面坍塌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云南环兴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 年应急管理部第 14 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530000.00元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08
2
﹝师﹞应急罚﹝2025﹞执法2-1号
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仅凭经验管理;对隧道内堆放的钢筋堆垛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和消除。于2025年1月7日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仅凭经验管理;对隧道内堆放的钢筋堆垛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和消除。于2025年1月7日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十四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师宗县应急管理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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