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武传金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67945517863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9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6
(2025)苏0706民初45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邢**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8
(2025)苏0706民初31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庄**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8
(2025)苏0706民初31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3-12
(2025)苏0706民初31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林*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01-17
(2024)苏0706民初121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孙**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01-17
(2024)苏0706民初121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曾**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7
2024-12-26
(2024)苏0706民初121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汤**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8
2024-12-24
(2024)苏0706民初121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董**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9
2024-12-24
(2024)苏0706民初121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曾**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4-12-20
(2024)苏0706民初121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5
2023-02-16
(2023)苏0706民初4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368.82元
民事案件
2
2023-07-25
2023-06-07
(2023)苏0706执2329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7-25
2023-06-07
(2023)苏0706执2330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3-29
2022-11-25
(2022)苏0706民初83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614.08元
民事案件
5
2022-11-10
2022-09-21
(2022)苏0706民初83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11-04
2022-06-01
(2022)苏0706民初22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903.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7-22
2022-05-20
(2022)苏0706民初289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7-14
2022-04-11
(2022)苏0706民初13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6-01
2022-04-22
(2022)苏0706民初14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4-24
2022-04-06
(2022)苏0706民初14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海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2号
2025年9月11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核查举报投诉中发现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三禾城中城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数量不足,不符合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规定。我大队即填发[2025]第0509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连海消限字[2025]第008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期限届满派员复查发现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2人,一人持建(构)物消防员证,一人持消防设施操作员五级证,复查不合格,填发了[2025]第070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三禾城中城小区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用人单位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600.00元
连云港市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1-16
2
连海消行罚决字﹝2025﹞第0050号
2025年8月21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在举报投诉核查中发现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易居公馆小区消防控制室仅1人持证上岗值班,我大队即填发了[2025]第0458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连海消限字[2025]第007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25年10月21日前改正。期限届满派员复查,发现隐患仍未整改,复查不合格,填发了[2025]第0652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用人单位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连云港市宝利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2-19
3
海市监处罚﹝2025﹞00249号
经查,易居公馆小区前期物业由当事人负责,小区总建筑面积:19994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44596.15平方米,地下机动车停车位1051个。2013年7月23日当事人与江苏百实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5年2月10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为:(1)、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带电梯:1.1元/月*平方米;(不含电梯等各项公摊费用);(2)、商业用房:1.5元/月*平方米。汽车停放费 地下车位(库)48元/车位*月,人防车位70元/车位*月。当事人按照五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另查明,小区公共能耗费300元/户*年(预收),电梯电费200元/户*年(预收)。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和2024年对易居公馆小区公共收益及水电公摊、电梯运行电费收支公示中,只公示了部分收支明细情况。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2025年1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如实公示2023年、2024年易居公馆小区物业费和经营性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代收代缴分摊等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1月23日在小区公示《2023年1月至12月易居公馆小区公共收益及水电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公示》、《2024年1月至12月易居公馆小区公共收益及水电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公示》收支情况,公示内容有:2023年1月至12月公共收益3288.15元(充电桩电费收入488.5元,场地费收入2800元),支出:3010元(维修地下室风机房烟道2800元,税收210元),已收公共水电费38.89万元,支出31.45万元。2024年1月至12月公共收益期未余额:278.15元,已收公共水电费32.83万元,支出32.59万元。我局执法人员在核查物业各项收支费用中发现,当事人2023年和2024年实际共收取天天一泉场地服务费8000元,丰巢智能柜租赁费46750元,电信场地费8000元,合计62750元。实际产生了62750元经营性收益收入。另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和2024年期间将采购的(2023年11906.01元,2024年3294.45元)灯泡、灯具、灯管、电缆线、23年监控维保费费用从公共能耗费中支出。经查实2023年公共水电费实际支出应为302651.97元,2024年公共水电费实际支出应为321967.57元。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之规定,当事人采购的上述灯泡、灯具、灯管、电缆线、23年监控维保费等费用不应从公共能耗费中支出,而应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当事人存在公共能耗费和经营性设施收益收支情况未如实公示的行为。 另查实,当事人向业主收取地下车位48元/车位*月,人防车位70元/车位*月地下汽车停放费。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汽车停放费中包含了停车场区域的能耗费,该区域的能耗不应列入项目整体公共能耗支出。当事人在支取公共能耗时,从预收的公共能耗费中支付了停车场区域的能耗费51092.23元(电表户号:3204102912622,地址:秦东门大街381号易居公馆地下室照明,2023年实缴电费金额23707.94元,2024年实缴电费金额27384.29元),当事人重复收取了停车场的公共能耗费51092.23元,违法所得51092.23元。 另查实,当事人存在转供电转供水的行为,经向国网连云港供电公司和连云港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发函了解,易居公馆小区公共能耗用电执行一般居民用电,电价为0.5483元/度;公共能耗用水执行生活非居民用水,水价为3.07/吨。你公司(甲方)与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双方签订《智能售水机选址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乙方在售水机使用期间缴纳电费1元/度,水费5元/方的费用,具体费用按月抄表结算。2023年至2024年共结算电费1088元,实际产生电费596.55元(西门:表号:3204102912451,电费:541.72元;北门:表号:3204103195748,电费:54.83元),多收491.45元,2023年至2024年共结算水费5390元,实际产生水费3309.46元(水表号:00251876),多收2080.54元。你公司(甲方)与连云港申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双方关于充电桩电费约定,日常运营电费0.7元/度收取。2023年至2024年共结算电费12347.9元,实际产生电费9672.67元(2/8号楼:表
罚款金额5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50000.00元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