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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东山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729160340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大营门路15号建业嘉园12号楼201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4
(2025)新2201民初476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
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4
(2025)新2201民初476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朱*
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10-15
(2025)新2201民初5735号
广告合同纠纷
新疆京瓷广告有限公司
新疆住邦房地产行销企划有限公司,蒋**,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10-10
(2025)新2201民初476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
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10-10
(2025)新2201民初476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康*
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10-10
(2025)新2201民初476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朱*
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7
2025-10-10
(2025)新2201民初489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沈*
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8
2025-10-10
(2025)新2201民初489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
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9
2025-10-09
(2025)新2201民初539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乔*
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19
(2025)新2201民初489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
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05
2024-02-26
(2023)新2201执496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盈泰建维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1-31
2023-08-09
(2022)新2201民初675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哈密市建工花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2433.1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6-09
2022-04-20
(2022)兵1202执保55号
申请保全案件
刘**、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551025.27元
执行案件
4
2021-04-06
2021-04-02
(2021)新2201财保464号
财产保全
李**与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503738.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0-08
2019-08-18
(2019)新2201民初1166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鸿电智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与哈密地区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11-14
2017-08-10
(2017)新2201民初1867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任**与哈密地区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建罚决字﹝2025﹞18号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施工;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建设领域21.1项“严重违法行为”内容:“期限内未纠正,或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时间:违法行为整改为止),并处以叁拾万元(300000)整的罚款。
300000.00元
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8-25
2
哈市建罚决字﹝2025﹞28号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级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新疆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五千元(5000元)整的罚款。
5000.00元
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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