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双林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EPLFT3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北城万象城F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3〕596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登记依法设立从事小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其门店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店。该店使用的蔬菜等食品原料由武汉分公司通过冷链配送,店员对蔬菜进行择、选、清洗后使用透明保鲜膜进行包装贮存,蔬菜主要作为汉堡等食品的食品原料使用。因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操作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对食品原料进行清洗和筛选,从而导致其销售的“板烧凤梨中国汉堡”中出现了夹带异物(保鲜膜)的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消费者订单显示,上述“板烧凤梨中国汉堡”单品销售价格为17元/份,当事人销售混有保鲜膜的上述汉堡共1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计算,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减轻处罚情节,经本局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元;
2、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20017元。
2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