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天河区东棠何天豪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天豪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A0L9E4R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横路A幢南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5〕706号
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东棠何天豪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0L9E4R;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横路A幢南边; 经营者:何天豪; 注册日期:2009年8月25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 2025年7月13日,我局收到市民反映称广州市天河区东棠何天豪商店在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横路A幢南边销售过期食品,要求查处并赔偿。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依法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仍发现店内有过期食品在售,已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零食街香脆花生”(生产日期是2025年1月2日,保质期6个月)是2025年2月15日从广州市天河区星乐阳商行购进,购进价格3.5元/袋,共购进5袋总价为17.5元,按销售价7元/袋卖出,当事人提供最近一次的进货单据,但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和存货记录。虽然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购销台账,无法查阅帐册,但从提供的部分单据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判断,对当事人涉案产品进销存量少,金额较少的说法予以采信。对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的认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单据以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能说明当事人购进“零食街香脆花生”数量少,并且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当事人所经营销售的同批次食品均存在售卖时过期的情况,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办案人员建议仅对售卖出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零食街香脆花生”认定货值金额共计7元,违法所得3.5元。 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东棠何天豪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本局向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东棠何天豪商店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5〕6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罚款2500元; 罚没款合计2503.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4号窗口,电话:020-388056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25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11-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