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西中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霁 | 注册资本:5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000MA345QJ48K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清市融侨开发区清荣大道霞河路段宏路镇高仑村3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9
(2026)闽0302民初56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福建海西中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市监罚﹝2024﹞敖C4号
经查,当事人与福建万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电梯﹝设备识别码TA76753和TA76754﹞在该合同服务范围内,合同约定维保负责人为林力煌,林力煌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T证,有效期至2026年8月。经查看电梯﹝设备识别码TA76753和TA76754﹞电梯维保公示,该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12月4日,执法人员查看涉案电梯监控,未发现维保人员林力煌在12月4日当天有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查看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做的维护保养报告书,其记载维保日期又是2023年12月5日,维保项目为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和年度保。涉案电梯上次维护保养报告书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承认通过查看监控,发现12月2日至6日期间维保人员未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违法所得计算:TA76753和TA76754电梯维保费用是每月400元,单部电梯单次维保为200元,季度保、半年保和年度保为免费赠送。当事人在2023年12月5日的维保为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和年度保,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情况,故违法所得计400元。当事人在2023年11月21日至12月16日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和年度保,但在电梯维保公示将维保日期写成12月4日,在维护保养报告书将维保日期写成12月5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规定的情形,建议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违法情节为从轻情节档次C的裁量幅度,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10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400元。
经查,当事人与福建万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电梯﹝设备识别码TA76753和TA76754﹞在该合同服务范围内,合同约定维保负责人为林力煌,林力煌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T证,有效期至2026年8月。经查看电梯﹝设备识别码TA76753和TA76754﹞电梯维保公示,该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12月4日,执法人员查看涉案电梯监控,未发现维保人员林力煌在12月4日当天有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查看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做的维护保养报告书,其记载维保日期又是2023年12月5日,维保项目为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和年度保。涉案电梯上次维护保养报告书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承认通过查看监控,发现12月2日至6日期间维保人员未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违法所得计算:TA76753和TA76754电梯维保费用是每月400元,单部电梯单次维保为200元,季度保、半年保和年度保为免费赠送。当事人在2023年12月5日的维保为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和年度保,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情况,故违法所得计400元。当事人在2023年11月21日至12月16日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和年度保,但在电梯维保公示将维保日期写成12月4日,在维护保养报告书将维保日期写成12月5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规定的情形,建议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违法情节为从轻情节档次C的裁量幅度,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10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400元。依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8条第1款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