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民 | 注册资本:3452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3595111227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灵川县龙头岭开发区梧桐•墅17幢1层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9
(2024)桂0323民初7012号
劳动争议
俸**
山东英盛汉华问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灵川县人民法院
2
2023-02-10
(2023)桂0323民初3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汇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灵川县人民法院
3
2023-02-10
(2023)桂0323民初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谭**
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汇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灵川县人民法院
4
2023-02-09
(2023)桂0323民初3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桂林汇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灵川县人民法院
5
2023-02-09
(2023)桂0323民初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谭**
桂林汇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灵川县人民法院
6
2022-08-22
(2022)桂0323民初282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唐*
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灵川县人民法院
7
2022-08-21
(2022)桂0323民初282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唐*
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灵川县人民法院
8
2022-05-12
(2022)桂03民终1616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李*,孙**
桂林汇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12-03
(2021)桂0323民初462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李*,孙**
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汇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灵川县人民法院
10
2021-09-30
(2021)桂0323民初33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灵川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04
(2024)桂0323民初7012号
劳动争议纠纷
俸**
山东英盛汉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灵川县人民法院
2
2025-03-31
(2024)桂0323民初7012号
劳动争议
俸**
山东英盛汉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灵川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8
2023-02-17
(2023)桂0323民初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谭*、桂林汇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741.72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18
2020-08-21
(2020)桂0323民初1735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苏**与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10
2020-05-12
(2020)桂03民终6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10-29
2018-09-11
(2018)桂0323民初1509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陆*诉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3〕47号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桂林袭汇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安全管理员全建辉的陪同下对位于灵川县桂黄公路旁中路千年桂林大楼的电梯进行了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2台在用设备代码为311010082201951936、311010082201951935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超期未检,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上述在用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灵市监特令﹝2023﹞第014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4月17日对委托人阳志文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位于灵川县桂黄公路旁中路千年桂林大楼使用的2台设备代码为311010082201951936、311010082201951935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于2022年3月11日进行了定期监督检验,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2月,截至到2023年4月11日已超期未检。我局执法人员向该特种使用单位下达了指导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向广西特检院报检上述超期未检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元
5000.00元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