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崇福马惠仙蔬菜批发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惠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3MA2EWJML1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崇福镇城郊村农副产品交易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4〕583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摊位面积为45平方米,有固定经营场所,在集贸市场内,经营规模小,主要经营食用农产品。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属于小食杂店。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将从蔬菜批发交易市场购入的毛芋艿在店内自行加工成去皮芋艿,约20kg,卖出部分后,为防止去皮芋艿过夜变黑,在剩下的13.8kg去皮芋艿中添加了保鲜粉。其自述上述保鲜粉为不知名小贩于2023年10月赠送,表示为焦亚硫酸钠。2023年12月11日,被我局依法抽检。2023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毛芋艿未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去皮芋艿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217g/kg。2023年12月14日,我局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去皮芋艿在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毛芋艿及去皮芋艿的进货单据和进货单位营业执照,无法认定毛芋艿及去皮芋艿进货数量及进货价格,因此我局认定去皮芋艿货值金额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上提供的货值金额,即价格为8元/千克,重量为13.8千克,货值共110.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不予认定。
当事人销售的去皮芋艿中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无从轻和从重的情节,给予一般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