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乡甫发农产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光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24MABYYAEJ5C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历经铺街道金南社区喇叭口农贸市场8栋11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19号
经查明:2024年10月6日当事人从山东一种植户处以2.6元/斤的单价购入姜240斤后,以60斤/件的重量重新分装,并以225元/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其中于2024年10月17日销至宁乡市符记生鲜店的姜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418432),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经营现场有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姜。截止案发之日,上述240斤姜分装4件后,按照225元/件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共计900元,获利276元。 又查明:2024年6月24日,当事人因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被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再查明:当事人购入食用农产品姜时未存留供货商证照资料,但自主送检进行了农残快速检测,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在接到上述姜的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在店内外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至召回之日止,未召回不合格姜,也无消费者反应食用后有不良反应。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存留相关票据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属于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存留相关票据的行为。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76元; 2. 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276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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