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星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刚洋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313305585A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312国道北油区众望路以南(众望路24-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09
(2022)新2201民初2059号
合同纠纷
哈密星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瑞安科技有限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05-09
(2022)新2201民初2059号
合同纠纷
哈密星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瑞安科技有限公司
哈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32号
(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方面
2016年,你公司在与哈密顺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劳务)无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从顺兴劳务取得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317785.70元,税额合计2214.30元,价税合计320000.00元。
经我局查证证实,你公司与顺兴劳务之间无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真实劳务业务由王某波、戴某军等6人提供,因缺少劳务费发票,你公司法人联系顺兴劳务开具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与顺兴劳务之间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的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确认为虚开。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顺兴劳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打印件;你公司对公账户流水复印件;你公司原法人妻子张某丹银行流水;你公司原法人微信支付凭证复印件;你公司原法人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你公司原法人结婚证复印件;你公司原法人妻子张某丹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劳务人员电话通话记录;你公司原法人及劳务人员询问笔录;顺兴劳务案件资料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与顺兴劳务之间无真实劳务派遣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本次检查过程中你公司因保管不善纸质账簿丢失,无法提供纸质账簿,仅提供电子账套,企业提供情况说明表明电子账套数据与纸质账簿内容一致,电子账套数据真实有效。
2.2016年你公司因缺少成本发票,与顺兴劳务在无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317785.70元,税额2214.30元,价税合计320000.00元。你公司真实劳务由王某波、戴某军等6人提供,你公司与王某波、戴某军等6人发生真实劳务并向其支付劳务费合计114472.00元。
检查中核对电子账套数据发现,电子账套中材料费5400.00元,记录为收到材料,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记账凭证数量0,顺兴劳务劳务费498900.00元,材料费及顺兴劳务费共计504300.00元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为你公司全部主营业务成本。核对购进发票数据发现,你公司2016-2017年期间未
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