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仙宅农贸市场渔源水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雨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EKL8QJ8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仙宅农贸市场48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5〕598号
当事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元;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2
杭余市监处罚〔2025〕551号
当事人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元;3.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