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杨三农机具制造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4RG054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双阳区山河街道五家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1
(2025)吉0323民初1932号
买卖合同
双阳区杨三农机具制造厂
黄丽影;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兴农农机大世界
裁判文书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3
买卖合同
双阳区杨三农机具制造厂
黄丽影;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兴农农机大世界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3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21日注册了营业执照,名称是双阳区杨三农机具制造厂,经营范围是农用机具制造,主要生产(销售)、修理新型多用犁及配件。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4日注册了“水曲柳”商标,于2024年2月6日申请注册“水曲柳农喜”商标。2024年4月,为增加销量,当事人在长春市光复路市场附近,订购了印有“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50大张(每大张4条,共200条),并开始在生产的部分新型多用犁上粘贴“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当事人没有获得过“吉林省名牌”荣誉,也没有相关手续。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4日期间,当事人把粘贴有“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的犁分别销售给双阳区顺达农机商店50个、双阳区丰源农机配件商店(山河老岳农机)20个、吉林市烟筒山镇老蔡五金20个、吉林市大口钦镇一个农机修理部5个以及厂子周边农民21个,共计116个;现场检查发现未销售的粘贴有“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的犁28个,未粘贴的“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14大张(56条)。当事人于现场检查当日发起了召回公告,从双阳区顺达农机商店、双阳区丰源农机配件商店召回了销售的粘贴有“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的犁共70个。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完成了对已召回的、未销售的和未粘贴的“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的去除和销毁的整改。当事人销售了粘贴“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的犁116个,召回70个,成本360元/个,售价380元/个,涉案经营额共计44080元。现无证据证明消费者因当事人宣传“吉林省名牌”而购买上述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16年6月21日,当事人注册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农用机具制造。2019年12月14日,当事人注册了“水曲柳”商标,2024年2月6日,申请注册了“水曲柳农喜”商标。2024年4月,为增加销量,当事人订购了印有“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并在生产的犁上粘贴“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当事人没有获得过“吉林省名牌”荣誉,也没有相关手续。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4日期间,当事人把粘贴有“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的犁,分别销售给经销商和周边农民。2025年3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了部分未销售的粘贴有“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的犁和未粘贴的该贴纸。2025年3月4日,当事人召回了部分销售的粘贴有“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的犁。经查,当事人共销售了粘贴“吉林省名牌”字样贴纸的犁116个,召回70个,成本360元/个,售价380元/个,涉案经营额共计44080元。现无证据证明消费者因当事人宣传“吉林省名牌”而购买上述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依法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于2025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双市监罚告〔2025〕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主动提供证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符合减轻处罚标准。
经本局研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5-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