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青阳飞飞租赁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燕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DHPBAB6K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翰林路7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4]01-173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者陈燕顺于2022年5月份以1000元的价格购进了1台二手电动自行车(型号:帝豹TDT053Z,颜色:黄色,车牌号码:开发15911),购进后为个人需要自行改装后用于自己使用。2024年4月起经营者陈燕顺办理营业执照开始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将该车辆用于对外租赁服务。至案发时,上述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尚未对外租赁。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车辆的行驶证。经比对发现,现场扣押的涉案车辆与合格证中所示外形简图不符,已改装了鞍座。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达66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规定。当事人用于对外租赁的该电动自行车进价为1000元,因未发现当事人存在改装其他车辆的情况,据此认定本案货值金额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从轻情节的规定处理。
对当事人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租赁的1台电动自行车(型号:帝豹TDT053Z,颜色:黄色,车牌号码:开发15911);
2.处以罚款1100元。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1-1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3-2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