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裕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21MA31UKQ23R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洋坑村163号五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1
2021-11-30
(2021)闽0505民初29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沙格基督教堂、福建通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6〕127-1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11月11日,我局在《海峡导报》、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监管相关事项的通告》,通知当事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至今均未配合调查处理也未改正。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未发现当事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仍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该情形应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建议妥否,请审批。
吊销许可证件
0.00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