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贵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海洪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MA05JNMY6M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创富道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18
(2019)京73民初115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华永久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贵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4
2023-03-24
(2023)京民终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01
2021-09-27
(2019)京73民初115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华贵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6-15
2021-06-07
(2021)京民辖终8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1-06-14
2019-12-03
(2019)京73民初115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永久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0-09
2018-08-20
(2018)津0113民初9586号
劳动争议
曹**与天津华贵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829.9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6﹞38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1058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没款合计:10880元。
1058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2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26号
经核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5月5日。当事人2024年9月4日生产规格型号为TDT1072Z的电动自行车2辆,2024年10月15日以999元/辆的价格销往江苏淮安,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项目和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2025年6月13日生产规格型号为TDT1071Z的电动自行车2辆,2025年6月20日以570元/辆的价格销往北京,上述电动自行车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照明)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标识与警示语项目、导线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2024年10月30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DT1069Z的电动自行车2辆,2024年11月4日以540的价格销往武汉,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依据《武汉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218元,违法所得226元。
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8436元;2、没收违法所得226元。
8436.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3
津辰市监处罚﹝2024﹞1513号
经核查,当事人2024年8月31日生产规格型号为TDT1069Z的电动自行车7辆,2024年9月3日以599元/辆的价格销往河南省郑州市,上述电动自行车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充电器与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依据《2024年郑州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2022年9月22日生产规格型号为TDT1052Z的电动自行车3辆,2022年9月25日以620元/辆的价格销往杭州市余杭区,上述电动自行车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4年度余杭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脚踏骑行能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6053元,违法所得270元。
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12106元;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12106.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8
4
津辰市监处罚〔2023〕760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为TDT1049-1Z、生产日期为2023-4-3)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电气装置(短路保护)、控制系统(过流保护功能)、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依据《2023年北京市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编号:SC2023-C01-D14-L064E),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电动自行车10辆,货值金额540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为TDT1049-1Z、生产日期为2023-4-6)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电气装置(短路保护)、控制系统(过流保护功能)、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依据《2023年北京市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编号:SC2023-C01-D14-L182B),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电动自行车10辆,货值金额540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00元。
上述行为满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电动自行车20辆,本案货值金额1080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200元。
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21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没款共计21800元。
216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