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三河李师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作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14MA6CPBT18T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新都区三河街道办江陵路市场2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192号
经查明,2025年4月1日当事人供应给新都区厨粮家宴堂中餐馆上述山药7.9kg,上述山药经抽样检测,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 0.636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从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铁公鸡批发市场一经营户处购进上述山药10kg,上述山药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全部销售完毕,现已无库存。上述山药购进价格为6元/kg、销售价格为7元/kg。涉案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10元。\n又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山药时未留存进货票据及产品供货商资质,不能说明进货来源,现已无法联系供货商,上述山药不可溯源。\n再查明,当事人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路市场内的蔬菜摊位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经营面积9平方米,2名从业人员。\n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510114319030758)、《检验报告》(№:HJ20250410386)、《销售清单》复印件、对新都区厨粮家宴堂中餐馆经营者《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山药的事实和案件来源。\n证据二、新都区三河李师蔬菜店《营业执照》、经营者李作勃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n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n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山药情况。\n证据五、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的情况。\n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1.警告;\n2.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n3.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大写:壹拾元整)。
500.00元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