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文禹鹿业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7L6L50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街道加油站南行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3〕25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双阳区文禹鹿产品经销处在拼多多平台内经营一个网络店铺,网店名称是“吉福双欣鹿业”,曾用“福欣鹿之乡情”名称,店铺编号为979882581。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在网店内销售鹿油,一共售出15瓶,销售金额为565.36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找到鹿油产品,当事人称一共从鹿茸交易市场购进鹿油16瓶,购进价格是18元/瓶,售出15瓶,剩余1瓶已被自己用掉,无法提供鹿油经销商的资质信息,购进的鹿油瓶体上没有标签,为了便于销售张贴了两张标签,一张是从包装店内购进的,标注有品名和介绍,另外一张是自己制作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有保质期、厂商、产品属性、产地、生产日期、储存条件、食用方法和声明,于2023年3月1日将鹿油产品下架并删除。因此,货值金额是603元,违法所得是296元。
经查,当事人双阳区文禹鹿产品经销处在拼多多平台内经营一个网络店铺,网店名称是“吉福双欣鹿业”,曾用“福欣鹿之乡情”名称,店铺编号为979882581。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在网店内销售鹿油,一共售出15瓶,销售金额为565.36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找到鹿油产品,当事人称一共从鹿茸交易市场购进鹿油16瓶,购进价格是18元/瓶,售出15瓶,剩余1瓶已被自己用掉,无法提供鹿油经销商的资质信息,购进的鹿油瓶体上没有标签,为了便于销售张贴了两张标签,一张是从包装店内购进的,标注有品名和介绍,另外一张是自己制作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有保质期、厂商、产品属性、产地、生产日期、储存条件、食用方法和声明,于2023年3月1日将鹿油产品下架并删除。因此,货值金额是603元,违法所得是296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3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双市监罚告〔2023〕25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采购鹿油食品,无法提供鹿油供货者资质信息和鹿油的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鹿油食品标签缺少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和配料表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法行为:警告。
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鹿油食品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6.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96.00元。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