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继良注册资本:15.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789338876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陂区王家河镇群益村岔马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5〕277号
经查,当事人在黄陂区王家河镇群益村岔马路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零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4月7日,当事人从湖北尤能加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线索已移交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部门)以8230元/吨的价格,采购该批次的92#车用汽油,共计10吨(根据92#汽油密度0.755kg/L,1吨汽油折合1324升,10吨汽油合计13240升);2025年7月17日提货后,当事人将该批汽油全部存放在3#油罐(该油罐对应1#、3#、5#、7#、12#、14#共6把92#汽油加油枪),对外通过该站上述6把加油枪,以“92#车用乙醇汽油”名义销售。 2025年8月6日本局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抽检;2025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检验结果:该站抽检的92#车用乙醇汽油被判定为不符合标准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乙醇含量(单位:体积分数,标准要求为(10.0±2.0)%,实测值为<0.10%,)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单位:质量分数,标准要求为≤0.5%,实测值为13.16%)不符合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要求。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签字确认不申请复检。经查证,涉案批次13240升92#车用汽油已于2025年8月16日全部售罄(有当事人提供的从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8月16日的销售明细单证明)。 经查,涉案92#车用汽油购进价8230元/吨,购进10吨(折合13240升)。当事人按照“升”销售,成本价6.43元/升(含运费、仓储费、人员工资),成本金额合计13240升×6.43元/升=85133.2元;实际销售价6.80元/升(含13%的税率),实际销售量为13240升,销售货值金额合计13240升×6.80元/升=90032.00元;当事人获取的利润为销售额扣除总成本,即90032元﹣85133.2元(13240升×6.43元/升)=4898.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经检测其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均不符合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要求。该行为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既违反《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前述违法情形源于同一销售行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法律,其效力高于《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前者“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幅度,亦高于后者“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幅度。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原则,对其行政处罚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98.80元; 2、罚款45016.00元(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
45016.00元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