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李记面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琼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4MABUE8MX2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西云社区石家园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5〕152号
当事人南华县李记面食有限公司前后两次开展楚雄州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高度相同,未对第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按要求进行严格整改,致使再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时主要问题和隐患仍然存在,该公司未严格履行食品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未对食品生产全过程严格实施控制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事人已涉嫌构成未对食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控制要求的行为。
办案人员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对食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控制要求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