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贵升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322966385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鹤岗市兴安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8
(2022)黑0405民初286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安**
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2
2020-10-19
(2020)黑0405民初47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14
2020-06-03
(2020)黑0405执193号
劳动争议
朱*与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9-30
2019-06-26
(2019)黑0405民初1274号
劳动争议
周**与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570.64元
民事案件
3
2018-10-23
2018-04-03
(2018)黑0405民初28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贲**与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安监)煤安罚﹝2025﹞157008号
1.01掘进队(北部区17#层3面切眼)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未设防护栏及警示牌;2.北部区5号综放工作面回风材料上山,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1.01掘进队(北部区17#层3面切眼)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未设防护栏及警示牌;2.北部区5号综放工作面回风材料上山,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以上事实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75000.00元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5-09-27
2
黑(鹤)煤安罚〔2024〕1004号
1.南部区绞车道(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无横梁,无法起到挡车作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北部区5号综放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板,顶板破碎,下巷超前支护长度不足《作业规程》规定的20米,现场检查时长度为16.8m.
1.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
36000.00元
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4-11-08
3
(鹤南)煤安罚﹝2023﹞060802号
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01掘进工作面回风侧未安设至少两道风流净化水幕 。
被处罚单位 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鹤岗市兴安区 违法事实: 01掘进工作面回风侧未安设至少两道风流净化水幕 以上事实违反了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银行 银行 鹤岗分行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账号: 171483591551 地址: 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6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或者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15000.00元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3-08-02
4
(鹤南)煤安罚〔2023〕060529号
鹤岗中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一段材料井使用串车提升,挡车装置为常开状态2、北部区-150m标高车场卧闸失效,底部无阻车器。
被处罚单位: 鹤岗中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鹤岗市兴安区 违法事实:1、一段材料井使用串车提升,挡车装置为常开状态2、北部区-150m标高车场卧闸失效,底部无阻车器。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GB51179-2016)4.4.3的规定;分别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壹仟元(¥31,000.00)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鹤岗分行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账号:171483591551地址: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31000.00元
鹤岗市南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3-05-29
5
黑(鹤)煤安罚〔2023〕1005号
5月1—2日对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矿:1、03开拓工作面有3架棚帮顶未刹实刹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5月1—2日对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矿:2.左部区0号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前部截割内喷雾工作压力不足2MPa。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七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5月1—2日对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矿:3、副井入风一氧化碳传感器校验日期截止到2023年4月24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月1—2日对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矿:4.左部区0号采煤工作面上巷轨道末端未使用阻车器。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项、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5月1—2日对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矿:5、北部区二段绞车闸间隙保护动作行程超2mm。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
92000.00元
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3-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