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酱源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佳斌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2MAEKGEAR0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涌泉镇梅岘村台州市玫瑰纸业有限公司11幢1楼东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6〕436号
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在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梅岘村某园区内生产1464瓶标签与实际内容不符的酱源记康乐醋,库存数量为1462瓶,用于生产的食用葡萄糖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2026年6月3日,当事人工作人员在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情况下于生产场地内使用叉车进行作业,另有工作人员在未穿戴工作衣帽和洗手更衣的情况下直接进出灌装间和上瓶间,同时未在规定区域内进行灌装调味料。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员工未经洗手更衣直接进出灌装间和上瓶间,并且均未穿戴工作衣帽,同时未在规定区域内进行灌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食用葡萄糖用于生产,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给予警告;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与实际内容不符的酱源记康乐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一、罚款壹万壹仟元;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康乐醋壹仟肆佰陆拾贰瓶。综上,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给予警告;二、罚款壹万壹仟元;三、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康乐醋壹仟肆佰陆拾贰瓶。
11000.00元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