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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利平注册资本:10152.75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00779473441W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东明矿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6
(2024)内0725民初82号
合同纠纷
梁**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2
2024-04-25
(2024)内0725民初82号
合同纠纷
梁**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3
2024-04-11
(2024)内0725民初82号
合同纠纷
梁**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4
2023-11-16
(2023)内0725民初969号
侵权责任纠纷
刘**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5
2022-04-15
(2021)内0725民初1186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6
2022-04-15
劳务合同纠纷
赵**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7
2022-02-18
(2021)内0725民初1186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8
2022-02-18
劳务合同纠纷
赵**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9
2022-01-13
(2021)内0725民初1186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10
2022-01-13
劳务合同纠纷
赵**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3
2023-12-05
(2023)内0725民初969号
侵权责任纠纷
刘**、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3-21
2019-03-11
(2019)内0725民初258号
吴**与董**、葛**等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1-02
2018-09-29
(2018)内0702民初33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海拉尔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3723.9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呼)煤安罚﹝2025﹞107005号
1.东明露天矿矿井未制定地质资料编制与审定制度。2.东明露天矿蒙东矿建项目部,牌照为蒙E72902号下坑通勤车规定载人29人,2025年8月26日实际载人30人。
分别1.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000.00);2.对煤矿处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16,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
46000.00元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30
2
(呼)应急罚﹝2025﹞34-14号
呼伦贝尔柏兴物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加工系统1号破碎站送料仓顶部进行清煤作业时,送料仓内积煤突然坍塌,1名作业人员坠落至送料仓中被积煤埋压导致死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外来承包商失管漏控,入厂资质审核不严,对承包商现场作业监管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5裁量基准B)、《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700000.00元(柒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700000.00元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5-08-04
3
(陈)应急罚﹝2025﹞08号(事故)
2025年4月28日8时50分许,内蒙古蒙东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东明项目部维修车间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内蒙古蒙东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东明项目部1名人员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查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对违章冒险作业等问题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0000.00元
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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