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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济海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成虎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7MA6P4HUH9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以勒镇庙埂村民委员会向家湾村民小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字﹝2023﹞126号
该公司搅拌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等违法行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0月12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镇雄县济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搅拌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等违法行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周成虎、张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镇雄县济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成虎身份证复印件1份、镇雄县济海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某某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一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136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截至2023年12月2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搅拌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镇雄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黄佑平,电话:1346622164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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