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福又多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鸿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3MABQRB8B9G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斗行街30号-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城中莫家街市监案字〔2023〕6号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斗行街30号-12号西宁市城中区福又多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店后厨的冷藏冰柜里有12袋(净含量500克/袋)由河南创新研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油火锅底料,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7日,保质期1年,过期150天,现场对12袋过期原材料予以扣押。
经查,(案件事实):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加工销售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清油火锅底料”12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财政。
5000.00元
西宁市城中区莫家街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3-07-07
2
宁城中市监案字〔2023〕6号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斗行街30号-12号西宁市城中区福又多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店后厨的冷藏冰柜里有12袋(净含量500克/袋)由河南创新研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油火锅底料,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7日,保质期1年,过期150天,现场对12袋过期原材料予以扣押。
经查,(案件事实):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加工销售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清油火锅底料”12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财政。
5000.00元
西宁市城中区莫家街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3-07-07
3
宁城中市监案处〔2023〕6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加工销售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清油火锅底料”12袋;
2、罚款人民币 5000 元整,上缴财政。
5000.00元
西宁市城中区莫家街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