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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来旺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喜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591MA13UYQU9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小区D26#-115号、D26#-116号、D26#-1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开罚告〔2023〕56号
2023年5月22日,我局在国家市场总局核查处置平台上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SPXJ01-0599,报告显示当事人2023年4月23日抽样的生姜经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后,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检验报告(NO:2023-SPXJ01-0599),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不合格生姜无库存,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店长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及销售明细、供货商资质复印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2023年4月23日销售的生姜,经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后,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9.7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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