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味哆哆副食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DERT7JX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从江县贯洞镇贯洞中心小学路口杨书云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4]17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从从江县德华副食批发部购进了“海之军红绿灯(调味面制品)”和“胖萌萌蜡瓶糖”。其中,“海之军红绿灯(调味面制品)”产品类型:调味面制品,执行标准:Q/LDS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1032200026,生产商:洛阳邓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区麻屯镇麻屯村(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40225,于2024年8月24日到期,购进数量为5包,每包有30小包,进价为17元/包,折合0.113元/小包,售价为0.5元/小包,截止案发之日(2024年9月12日),已销售107小包。“胖萌萌蜡瓶糖”产品类型:液体糖液型流质糖果,执行标准:GB/T31320,食品经营许可证号:SC11313011000645,制造商:石家庄优美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杨家寨村北,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4/03/01,于2024年8月27日到期,购进数量为5盒,每盒有24小盒,进价为21元/盒,折合0.175元/小盒,售价为1元/小盒,截止案发之日(2024年9月12日),已销售58小盒。因当事人没有检查所经营食品海之军红绿灯(调味面制品)”和“胖萌萌蜡瓶糖”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导致其经营的“海之军红绿灯(调味面制品)”43小包、“胖萌萌蜡瓶糖”62小盒超过保质期后仍在销售。事发后当事人已于2024年9月12日发布公告主动对消费者提出补偿承诺,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上述食品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
参照《市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计算货值金额,本案货值金额为:
1.“海之军红绿灯(调味面制品)”:43小包×0.5元/小包=21.5元;
2.“胖萌萌蜡瓶糖”:(62+1)小盒×1元/小盒=63元;
以上合计货值金额共计:84.5元。
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证,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查获超过保质期的“海之军红绿灯(调味面制品)”和“胖萌萌蜡瓶糖”。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海之军红绿灯(调味面制品)”和“胖萌萌蜡瓶糖”的进货来源、进价、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情况等。
证据三:《询问通知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经营食品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证据四: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现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及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在门店门口张贴过期食品召回公告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