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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金穗康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文金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2MA3AD8DY54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月兔大道西侧(林科所公租房东侧地快)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市监处罚﹝2026﹞25号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饶市广丰区横山镇廿四都农贸市场商户投诉上饶市金穗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以电费为基数加收费用,随即到上饶市金穗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代收商户用电电费中,涉嫌存在加价收取商户电费的违法行为。 经查,上饶市金穗康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1月至2025年9月从电力公司以0.682-0.743/元每度购入电费,按1元/度向商业用户收取电费,每度电多收取了0.257-0.318元,总共加收电费费用是51590.07元。我局于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2月4日对当事人下发了及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商户在电费中加收的费用51590.07元。其中超市未缴纳2025年度电费,故超市所用加收的电费18892.98元不存在退款。截至2025年12月15日止,当事人已向9户商户合计退还加收电费费用10579.2元,并提供9户商户的退款单及超市未缴纳电费的相关证明。剩余商户电费中加收费用22117.89元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
1、没收逾期未退违法所得22117.89元;2、并处违法所得0.2倍的罚款6539.41元,两项合计:28657.3元,上缴国库。
6539.41元
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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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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