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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家员森态生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智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04MABQHU400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15号(原8号)鸣翠新都2栋1-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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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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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93334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93334号 当事人:桂林市象山区家员森态生鲜店,经营者:刘智泉,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4MABQHU400U,经营场所: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15号鸣翠新都2栋1-2号门面。 案由: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2023年3月1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桂林市象山区家员森态生鲜店购买了1瓶酥梨膏,其包装上没有营业标签,标签中《Q/DTYS 0002S-2018》执行标准已过期,该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我局依法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从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进购了4件酥梨膏,每件为4瓶装,进购价为40元/件。该盒装酥梨膏拆分出来的散装酥梨膏包装上没有标注营养成分表,标注的产品标准《Q/DTYS 0002S-2018》已过期。散装酥梨膏销售会员价为15元/瓶,销售一般价为18元/瓶,当事人以会员价销售了2瓶散装酥梨膏,以一般价销售了1瓶散装酥梨膏,剩余3件和1瓶酥梨膏还未售出,已退回厂家。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82元,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产品进货单,不能提供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和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当事人的身份。3.广西桂林市健康家园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酥梨膏的出库单,证明产品进货渠道。4.桂市(象)市监协字〔2023〕9-7-1号协助调查函和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证明产品标准《Q/DTYS 0002S-2018》已过期的事实。 5.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营养成分表的酥梨膏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2.1条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的产品标准已过期的酥梨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品酥梨膏3件、散装酥梨膏1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壹拾捌圆整); 3.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圆整); 4.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违法所得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000146799900020),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2000.00元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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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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