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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艺秀阁理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忠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AL0TA4X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理化乡新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5月06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大方县理化乡新街街上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理发服务,期间一直正常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前期制作张贴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但于2023年9月对店面进行装修升级,就将理发服务的价格公示表拆了,后来便忘记及时将理发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导致当事人在开展理发服务时未进行明码标价。 2024年1月30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举报,称“大方县艺秀阁理发店”理发服务未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该举报信息,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大方县艺秀阁理发店”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理化乡新街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当事人开展理发服务时未进行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遂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便及时将理发服务项目收费进行价格公示。 因当事人在服务过程中未制定理发服务记录及财务账目,所以本案中执法人员无法核定当事人理发服务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市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提供理发服务时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2.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市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理发服务在经营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3.2024年2月2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4.2024年2月2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真实身份信息的事实; 5.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在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理化分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提供理发服务时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6.2024年2月2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理发服务的价格公示表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将理发服务项目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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