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微星网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宇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1MA7DAMYB2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广惠街道剑江北路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文综罚字〔2026〕1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7DAMYB2R;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22701200018),证照齐全。经查实,2026年4月17日18时至21时期间,当事人前台收银人员杨航在明知孙××(身份号码:522701××××××××0173)、刘××(身份码:522701××××××××0056)、李××(身份码:522701××××××××0113)三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先后使用本人、现场负责人段海云及实习生刘××有效成年人身份证件,通过网吧实名登记系统刷卡验证,并将网吧监管系统设置的密码分别提供给上述三名未成年人,供其登录场所WX0009、WX0031、WX0032三个机位的电脑,违规为上述三名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三名未成年人在该场所消费共计53元,其中:孙××上网消费18元、刘××上网消费21元、李××上网消费14元。事后现场负责人段海云将三人在场所的消费金额全额退还。本机关对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举报处理单》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的依据以及案件来源;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取证检查图片一至十一》1份(共11页)、《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共1页)、《行政检查审批表》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营业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场所WX0031、WX0032、WX0009号机位上的三名消费者是未成年人,现场调取三个机位的上网记录和消费记录,并经现场负责人段海云进行签字确认;证据三:孙××、刘××、李××《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9页)、孙××居住地社区工作人员杨×、刘××监护人徐××、李××监护人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权利义务告知书》3份(共6页)、《对孙××调查询问的执法照片》1份(共1页)、《对李××调查询问的执法照片》1份(共1页)、《对刘××调查询问的执法照片》1份(共1页)、《证据图片一至二》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前台收银人员向孙××、刘××、李××三人提供密码,供三人分别使用场所9、31、32号机位电脑上网,当天孙××上网消费18元、刘××上网消费21元、李××上网消费14元,在三名未成年人监护人及社区工作人员陪同下,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段海云将三人在场所内的消费金额全额退还。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投资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杨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段海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共4页)、《对段海云调查询问的执法照片》1份(共1页)、对段海云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8页)、《杨航调查询问的执法照片》1份(共1页)、对杨航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网吧未成年人场内巡查制度》1份(共1页)、《微星网吧未成年人员工巡查培训》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前台收银人员杨航在明知孙××、刘××、李××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现场负责人段海云、场所实习生王××有效成年人身份证刷卡认证激活后,将万象监管系统设置的初始密码提供给三人登机上网。事后,当事人负责人段海云将收取三人的上网费用全额退回,并组织全体员工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培训。证据五:《关于商请提供都匀市微星网吧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关材料的函》1份(共3页)、李××《户籍信息证明》(编号:匀广惠所证字〔2026〕第2026309号)1份(共1页)、孙××《户籍信息证明》(编号:匀广惠所证字〔2026〕第2026313号)1份(共1页)、刘××《户籍信息证明》(编号:匀广惠所证字〔2026〕第2026311号)1份(共1页),证明李××、孙××、刘××是未成年人。证据六:《取证图片》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因接纳未成年人被本机关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于1年内第1次查处;证据七:音像视频资料光盘(编号:01)1张,证明本机关依法对有关人员开展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
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行政处罚。
6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05-27
2
〔2024〕1号
都匀市微星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警告;2.没收非法所得壹拾陆元整(¥16.00);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体育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