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小蓉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庆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3MA5MR9YF7Y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鹿寨县黄冕镇黄冕市场饮食行2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5〕154号
经查,1.当事人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卡》,在鹿寨县黄冕镇黄冕市场饮食行2号摊位从事食品经营。 2.2025年2月26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芒果)”“橙子”等食用农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中国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验,“小台芒(芒果)”的乙酰甲胺磷残留量为0.21mg/kg,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0.02mg/kg最大残留限量;“橙子”的克百威残留量为0.064mg/kg,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0.02mg/kg最大残留限量。上述“小台芒(芒果)”“橙子”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被抽样品“小台芒(芒果)”“橙子”的不合格检验结论、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 3.当事人陈述,上述“小台芒(芒果)”“橙子”是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2月19日和2025年2月24日从柳州市农贸市场购进用于销售的,各购进了一件,其中“小台芒(芒果)”共购进了13.75kg,进货价共120元;“橙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4.6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
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2
鹿寨市监处罚〔2024〕241号
当事人经营涉案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芒果时,未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记录,也未向供货者索取营业执照等市场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属于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元整。
-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