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大可为机动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杰锋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303508354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鼓架社区戚袁组H128号(一照多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风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当事人车检现场正在使用的“游标深度卡尺”1把(出厂编号DPP000533)、“钢直尺”1把(出厂编号00722058)均未加贴有效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经现场要求,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把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确认上述计量器具用于检验检测作业前未经检定。同时查明,当事人已使用上述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机动车安全检验相关尺寸类项目检测,并依托上述器具采集的检测数据,出具了3份车辆安全检验检测报告,报告对应检测数据来源于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具备合法复核依据。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通报批评;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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