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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姐妹饰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国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4MACN7XGT77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111号158号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6﹞33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25日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侵犯“CHANEL图形”(注册号:G1189929)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夹280个,进货价为3元/个,合计进货货值为840元。当事人于进货当日起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111号158号铺的经营场所对外加价销售上述侵权商品,至2026年5月18日本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侵犯“CHANEL图形”(注册号:G1189929)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夹60个,销售价为4元/个,合计销售收入为240元。尚未销售的侵犯“CHANEL图形”(注册号:G1189929)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夹220个被本局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合计库存货值为880元。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111号158号铺的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120元。使用在第26类商品上的“CHANEL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为G1189929,已由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自2023年07月08日至2033年07月08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发夹、发带、发卡等。商标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经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于2026年4月25日至5月18日期间,销售的带有“CHANEL图形”标识的发夹为侵犯“CHANEL图形”(注册号:G1189929)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111号158号铺的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所得为24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年)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5〕3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说明购销情况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列可以依法从轻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具体如下:一、没收侵犯“CHANEL图形”(注册号:G1189929)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夹220个;二、没收违法所得240元;三、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240元。
5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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