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渴都酸奶零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衍鹏 | 注册资本:1.000000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02MAEH06FY80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维多利广场5楼5A-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83号
经查:消费者于2025年7月28日晚19时30分左右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维多利广场5楼5A-38号的临河区渴都酸奶零售店购买蛋挞,两名大人和两名小孩食用后,两名小孩出现呕吐、高热、腹痛、腹泻、恶心等症状,于7月30日上午到巴彦淖尔市医院就诊。
2025年7月30日,我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于2025年7月31日与临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店食品原料“巴氏杀菌加糖冰蛋黄(含糖20%)”、蛋挞皮、成品蛋挞四个(巧克力味蛋挞、开心果味蛋挞、芝士味蛋挞、原味蛋挞)及店内环境进行抽样并送检。
2025年8月5日上午,我所收到临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在食品原料“巴氏杀菌加糖冰蛋黄(含糖20%)”与成品蛋挞(巧克力味、开心果味)中均检测出沙门氏菌。随后我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复查并作出行政强制措施,通过2025年8月6日询问得知该店使用“巴氏杀菌加糖冰蛋黄(含糖20%)”只用来制作食品蛋挞,制作蛋挞时是用“巴氏杀菌加糖冰蛋黄(含糖20%)”200g混合200g牛奶为一份,一份大概可以制作六、七个蛋挞,倒进半成品塔皮后送入烤箱内190°C烤制20分钟,将烤制完成的蛋挞依据不同的口味放上配料放进展示柜常温存放,消费者自行选购进行售卖,截止至执法人员到店实施查封强制措施时该店所制作的食品成品蛋挞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使用的食品原料“巴氏杀菌加糖冰蛋黄(含糖20%)”产品标准号:Q/10A2604S,批号为12101,是从总部杭州杨过新零售有限公司进行购进的,通过美团管家App进行订购,进货价格295元/箱,当时购进了5箱,2025年01月09日生产日期3箱和2025年01月20日生产日期2箱,10kg/箱,经营者未开封使用剩余3箱,可以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该批蛋液是分两次进行配送的,2025年7月10日送达了3箱,2025年7月23日送达了2箱,通过询问得知该店于2025年7月11号开始使用上述批次“巴氏杀菌加糖冰蛋黄(含糖20%)”,根据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该店前台销售统计,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8月5日,该店使用上述检测出沙门氏菌的“巴氏杀菌加糖冰蛋黄(含糖20%)”所制作的蛋挞(绿宝石开心果蛋挞、醇萃黑巧蛋挞等四种)共售出335个,实收金额4825.82元。
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巴临市监强措〔2025〕0805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使用的“巴氏杀菌加糖冰蛋黄(含糖20%)”3箱,生产日期2025年1月09日,净含量10kg/箱,采取查封强制措施,封存于该店店内西侧自左向右上层第三个冷冻柜内。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照片两张,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并依法送达询问通知书一份。
2025年08月06日09时21分至2025年08月06日11时32分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的存在。
根据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当事人店面实际情况,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解决问题,与消费者沟通进行赔偿,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停止制作食品,非主观故意行为。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又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30%、不含70%)。”
1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