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蓝山民珠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2MA4BPH621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安陆市汉丹路13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3
(2023)鄂0982民初3835号
侵权责任纠纷
赵**
安陆市蓝山民珠购物广场
安陆市人民法院
2
2022-04-20
(2022)鄂09民初15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安陆市蓝山民珠购物广场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5
2022-03-29
(2022)鄂09民初15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安陆市蓝山民珠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5〕51号
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鲜活牛蛙”于2025年02月17日经抽检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生姜”于2025年02月17日经抽检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农产品“鲜活牛蛙”已于2025年02月22日售罄;不合格农产品“生姜”已于2025年02月24日售罄。涉案总货值2632.08元,获利900.85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上述两种农产品的公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0.85元;
2.罚款14099.15元;
上述两项合计15000元,上缴国库。
14099.15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2
安陆市监处罚〔2024〕239号
经查,2024年5月5日,当事人从安陆市个体工商户朱青彪处以12.41元/kg的价格购进145kg生姜,摆放在其超市货架以15.9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5月7日,在我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销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销的以上批次的生姜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1.7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标准指标≤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以上批次的《检验报告》(No:24SCJ0076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实施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生姜。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确认以上事实无误,购进的以上批次生姜现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312.75元,获利513.30元。同时,当事人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了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该批次生姜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3.30元;
2、罚款14486.70元,上缴国库。
14486.7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