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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慕焙滋蛋糕冷饮和润城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友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7KRERM5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施州大道168号和润城B1楼B1-013、B1-D15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5〕185号
经查,当事人在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施州大道168号和润城B1楼B1-013、B1-D15号和美团网络外卖平台、饿了么外卖平台、京东外卖平台、自营商城平台从事面包、蛋糕加工销售。由当事人支付员工工资及社保、增值税、房租费、水电费费用。 当事人从湖北省壹亩芳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壹亩芳田食品公司)购进标称的肉松面包馅料,单价0.037元/克;标称的60g肉松面团,单价0.95元/个。于2025年5月1日至6月4日期间,当事人购进肉松面包馅料合计43000克,合计购进价格1591.00元; 60g肉松面包团,合计3936个,合计购进价格3739.20元。肉松面包馅料、 60g肉松面团用塑料包装袋包装,包装上粘贴有标签,内容为壹亩芳田,肉松面包馅料,生产日期:2025.06.02,保质期:15天...;品名:60g肉松面团,生产日期:2025年6月2日,保质期:8天...生产商:湖北省壹亩芳田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4日期间购进15包(1.5kg/包)鸡肉肉粉松(装饰松辣味2#)用于制作标称的肉松面包、红豆肉松面包,购进单价72.10元/包,合计1081.50元。 鸡肉肉粉松(装饰辣味松2#)的外包装内容为正面:新国标 黑旗食品 鸡肉肉粉松(装饰辣味松2#)烘焙大师品质信赖 黑旗肉松 国标肉粉松,反面:黑旗肉松 品名:鸡肉肉粉松, 产品分类:肉粉松,配料:鸡肉、白砂糖、豌豆粉、植物油...,产品标准号:GB/T23968...。 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供货商:壹亩芳田食品公司和鸡肉肉粉松(装饰辣味松2#)的生产商:湖北武功记食品有限公司的资质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制作标称的肉松面包的作业指导书的操作要点:操作人员的清洁,60g肉松面团到店冷冻储存,第二天醒发,冷藏半个小时,第个面团包豆沙馅20g,松驰一下,擀开、对折、切开,底部收口,每个磨具放三个,醒发,铺肉松馅30g,挤手工沙拉酱15g,烤20分钟,打扫操作间卫生。当事人从壹亩芳田食品公司购进制作标称的肉松面包的半成品,然后在店内添加鸡肉肉粉松(装饰辣味松2#)加工成标称的肉松面包。(现作业指导书已将肉松改为红豆松松名称) 当事人在门店的电脑销售记录名称为肉松面包,于2025年5月1日至6月4日期间销售标称肉松面包1112个,销售价格合计20016.00元,成交价格合计19840.15元。 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标称的肉松面包标签内容:MUBEIC’S慕焙滋,肉松面包,18¥,面包内包裹红豆...满满的肉松铺满表面。 根据2025年1月1日至6月4日期间的壹亩芳田食品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肉肉粉松(装饰辣味松2#)的销售记录和当事人的购进记录显示,当事人一直购进的是肉粉松,当事人不可能在购进肉粉松的食品原材料时能制作出肉松面包。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标签磨损后才会更换新标签,且标签内容由当事人的管理人:恩施市慕焙滋蛋糕冷饮店全市统一设计,标签不会在短期内更换。另当事人从开业至2025年6月4日经营期间没有购进过“肉松”的食品原材料,也未从其他供应商处购进制作标称的肉松面包、红豆肉松面包的食品原材料。当事人在线上、线下店的电脑销售记录、销售小票、网络外卖销售平台的肉松面包、红豆肉松面包的名称一致,且在销售标签上有“肉松”铺满面包的商业宣传,让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在面包上添加的是肉松,而不是肉粉松。 根据肉松质量通则(GB/T23968-2022)对肉松和肉粉松的定义分别为,肉松:仅以单一的畜禽瘦肉为原料,经修整、煮制、压松或打松、调味、炒松等工艺制成的肌肉纤维蓬松成絮状或长纤维状的熟肉制品。肉粉松:仅以单一的畜禽瘦肉为原料,添加熟豆粉等辅料,经修整、煮制、压松或打松、调味、炒松等工艺制成的肌肉纤维蓬松成絮状或长纤维状的熟肉制品。 据此查明,当事人加工销售标称的肉松面包、红豆肉松面包,商业宣传为肉松,实际使用的是肉粉松,对食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已对美团外卖平台、饿了么外卖平台、京东外卖平台、自营商城平台上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已整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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