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晋庄镇晋庄兴盛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喜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27MA0HQXKE6P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市壶关县晋庄镇晋庄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壶市监处[2023]13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秦喜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扣押当事人财物情况及当事人事后索取票证需延期调查的情况。
4、对秦喜花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豆吧”蒜香青豆的事实。
5、投诉人投诉材料1份共4页,证明投诉人在壶关县晋庄镇晋庄兴盛超市购买超过保质期“豆吧”蒜香青豆的事实。
6、投诉人购货全程视听资料一份(已刻光盘,并经当事人确认),证明投诉人在壶关县晋庄镇晋庄兴盛超市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豆吧”蒜香青豆及投诉人购买“豆吧”蒜香青豆的数量、单价(销售价)的事实。
7、山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结果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购进食品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壶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