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庆升 | 注册资本:55.92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26550735159U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澧阳西路015号(新月花园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1
(2024)湘0726民初22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项**
石门县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
石门县人民法院
2
2023-04-24
(2023)湘0726民初949号
合同纠纷
张**
石门县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石门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2
2024-08-09
(2024)湘0726民初22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项**与彭**、石门县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05
2023-04-24
(2023)湘0726民初949号
合同纠纷
张**与石门县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行告字﹝2025﹞184号
1、当事人涉案的电梯未按要求向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的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2、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
1.对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按要求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