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叶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FNW442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1百顺农贸市场负二层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2023]258号
当事人经营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已无上述两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销售。 2.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的事实和该批食用农产品进销货情况、当事人索要检测报告的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证明“青米(辣椒)”和“线椒”现场抽样的情况。 4.检验报告2份,证明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位于织金县城关镇百顺农贸市场负二层6号李龙英经营的“青米(辣椒)”和“线椒”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的事实。 6.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身份证1份及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索要供货方身份证明文件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农产品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1份,产地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货物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召回通告》照片2份,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召回不合格农产品的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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